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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
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97号 2002年9月13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98号)转给你们。经测算,其中对保险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市确定为按其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余额的25%。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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