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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的通知
(皖药监械[2002]218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全省正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整治和一次性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对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行为应严肃查处:
  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经营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的;
  经营过期、失效或淘汰医疗器械的;
  从无有效资格证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中购进医疗器械或购进无合格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书》)医疗器械的;
  超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
  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销售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或有效期的;
  不明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
  对第一种行为应立即取缔并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对第二、三、四种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对第五种行为应分别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查处;对第七种行为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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