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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和扶持订单农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培养和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中介组织,重点培养能够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民间流通服务组织,信息服务组织,粮食和外贸系统的购销组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和研究会、供销系统的专业合作社、乡办经济实体。要特别重视扶持农村各类经济技术能人,尤其是个体贩运户等经纪人,发挥他们在生产、经营、开拓市场、合力参与竞争等方面的中介优势和示范效应。
  五、努力提高订单农业的科技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传统技术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思路,加快农业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提高订单农业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含量。
  一是要搞好新品种引育和开发。"名、优、新、特、绿"农产品是订单农业的重要增长点。要大力推广优质型、专用型、食用型、保健型的名、优、新、特、绿等新品种,不断提高订单产品的优质品率。
  二是创新订单农业配套技术。重点是在旱作农业技术、节水农业技术、科学施肥技术、无公害低残毒动植物保护技术、农畜产品加工技术、畜禽新型饲料饲养技术等方面寻求突破。
  三是加速科研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订单农业发展需要的"订单企业十科研机构十农民"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与订单企业联姻,促进订单企业成为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主体,促进农业科研推广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四是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各级农业部门要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形势,立足于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抓好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注意与国际标准接轨。逐步实现农业品种、耕作制度、栽培(养殖)技术、防(检)疫和收获、储藏、加工、包装等全程标准化。
  六、积极为订单农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是产前抓好农业订单合同的签订。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与当地农业部门配合,积极参与订单农业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合同文本制作、合同条款审查工作,完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审查订单企业的资信情况及企业代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县(市)区律师事务所要主动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审查、修改、完善订单农业合同条款。县(市)区公证处要对合同双方自愿申请公证的农业订单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二是产中抓好农业订单纠纷的调解。订单农业合同签订后,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发生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造成的坑农害农事件,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约的,要及时对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履行提出意见,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对经公证的农业订单合同要进行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进行及时的调解和处理,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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