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乌前旗
明安至包头哈业脑包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2]1467号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巴盟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乌前旗明安至包头哈业脑包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巴价费字[2002]第103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乌拉特前旗西山嘴至大佘太、明安、沙德盖、哈德门口段公路建设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2001]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安至哈业脑包段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02]122号),现将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