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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2)辖区专管所受理3日内专管所长、专管员到实地勘验,并对拟变更法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报专卖管理科;
  (3)25日内专卖管理科、稽查支队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申报歇业和复业的程序:
  1、申报歇业的程序:
  (1)申请停业人到辖区专卖管理所提出暂停卷烟销售业务的书面申请;
  (2)专卖管理所所长、专管员将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办理签收后送交专卖管理科;
  (3)由专卖管理科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2、申请复业的程序:
  (1)申请人到辖区专卖管理所提出复业书面申请;
  (2)辖区专管所长、专管员到实地勘验审核,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3)专卖管理科经审核后,将许可证发给申请人同意复业。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注销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停业2个月不办理停业手续或连续2个月不到海口市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证机关将其注销,将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发证机关并在当地报刊上将注销的许可证号码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一)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检查的;
  (二)不符合发证范围及条件,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
  (三)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或在本局有违法违规记录2次以上(含2次)的;
  (四)销售非法进口卷烟、非法生产卷烟一次查扣总量3条以上(含3条)的或销售非渠道卷烟一次查扣10条以上(含10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但发生经营主体、经营地点和法人等事项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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