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有违法行为的,按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与经营户签定的《守法经营卷烟协议书》处理。被取消烟草经营业务资格的,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公函告知工商部门,更改其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国家、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定,临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
第三十三条 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辖区烟草专卖管理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变更、歇业、注销和补办
(一)经营场所的变迁及店名变更
经营场所的变迁,应当在行为发生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迁手续,具体条件和程序是:
1、经营场所变迁应具备的条件:
(1)该经营户在本局没有违法经营卷烟的记录;
(2)拟选的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3)拟选的经营场所符合合理布局的条件;
(4)能提供有效的经营场所租赁或转让协议书;
(5)工商部门办理变迁手续并得到变迁的营业执照。
2、经营地点申请变迁的程序
(1)经营户在行为发生一个月内到辖区烟草专卖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
(2)辖区专管所长、专管员到卷烟零售户提供的变迁新址进行实地勘验,符合合理布局条件的在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专卖管理科;
(3)专卖管理科、稽查支队领导对专卖管理所上报的拟变迁的材料进行审核、实地勘验后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本局批准经营户变迁新的经营地点后经营户方可变迁新址和店名。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人和企业名称变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人变更应在行为发生一个月内办理法人及店名变更手续。具体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1、变更的条件
(1)原法人经营卷烟销售中在本局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
(2)拟变更的法人能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提供相应资料的;
(3)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手续的。
2、办理法人及名称变更的程序
(1)在行为发生一个月内拟变更的法人应到辖区专卖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提供相应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