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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城区汽车站、码头、火车站、机场大厅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乡镇汽车站、码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摊位。
  第二十条 各类机电、建材、蔬菜、水果、水产交易市场内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农药等商店及易燃、易爆市场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各类大中型宾馆、饭店、茶艺馆、娱乐场所等服务型单位,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不受布局限制。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特困户、烈属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凭有效证件,经核实后,可不受布局距离限制。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商店(超市)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不受布局距离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被合理布局的零售户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取缔后,本局采取公开投标的方法进行补缺。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的法定文本,禁止擅自买卖、过户和转让,零售户必须将其放置在店堂内明显区域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局烟草专卖管理所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
  (一)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二)督促其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年检、变更、注销手续;
  (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非法流入的卷烟;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作无证经营处理,并在逾期1个月内注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凡涉及转产、变迁、歇业、名称及法人变更的、应当在行为发生的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无证经营。发证机关在1个月内注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须接受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管理人员的督促、检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非渠道流入海口的卷烟,守法经营,对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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