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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者;
  (二)违章建筑或市政规划已标明待拆迁者;
  (三)消防、安全存在明显隐患者;
  (四)住宅区内合并经营项目严重影响居民休息的;
  (五)中、小学内或中、小学校门口及医院50米半径内;
  (六)在本局有2次以上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记录的;
  (七)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素的。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发放程序。
  (一)由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行政村签署意见盖章同意后,附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交辖区烟草专卖管理所。
  (二)专管所受理后3日内专管所长和辖区专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地勘验,符合办证条件和网点布局要求的,发给《换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表》并在工商开业登记表上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专用章”。申领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凭盖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章的工商开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具有经营卷烟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填写《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表》,并提交专卖管理所,专卖管理所所长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报专卖管理科。
  (三)组织审核:25日内专卖管理科、稽查支队领导对专卖管理所呈报的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勘察,符合合理布局和办证条件的,专卖管理科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发证:发证机关同意发证的,通知申请人到专卖管理科领取许可证,本局与申请人签订《守法经营卷烟协议书》。对不同意发证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第三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城区、农村卷烟销售零售户率分别控制在4‰--6‰之间和3‰以下。
  第十六条 城区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原则上每相隔80米设1个零售点,400米内不得超过5个,非主要街道和小巷原则上每相隔120米设1个零售点,600米内不得超过4个。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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