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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对外营业面积18平方米以上,具备相应的卷烟储存条件);
  (三)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必要的卷烟经营人员;
  (四)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经本局举办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
  (七)经营场所要有一部电话用于防伪查询;
  (八)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个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包括持有暂住证)的无业、待业、下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年龄在18至65周岁、无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残疾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经营场所要有一部电话用于防伪查询;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现场勘验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临时)许可证》:
  (一)由于拆房、搬迁、临时改变经营场所的;
  (二)外地来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有本市暂住证(有效期1年以上)且工商局同意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经营证明,租赁经营场所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组织大型展销超过1个月的;
  (四)各综合性临时交易市场内开设的卷烟经营摊位。
  第十一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本人申请和所在街道、社区、行政村意见;
  (二)房屋产权证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租赁合同(附带上款证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
  第十二条 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须是经批准的涉外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和工商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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