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收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特种、临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应坚持总量控制、满足消费;因地制宜、依法管理;合理布局、批零双赢;便于消费者购买和便于降低经济运行成本等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卷烟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保证经营者的合理利润。
第八条 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