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五条 承担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实行建设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房产、环卫、绿化、市容、物业、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参加验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户使用。
第十八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接收,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居住小区沿城市干道的绿化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全部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内容,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需进户使用的,对于未完成的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延期施工方案,并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签订延期完成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物业管理和环卫管理交接已进户的居住小区,所产生的垃圾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予以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