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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一)覆盖范围及内容:居住小区内非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采用软、硬铺装进行覆盖。在小区内适当位置设置休闲广场或中心广场,配有遮阳设施、休闲坐椅。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二)结构要求:硬铺装地面满足承载轻便车(载重量小于2吨)要求。
  (三)地面排水:硬质铺装地面应进行有组织排水设计。
  第八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块状绿地采用草坪结合树(灌)木,其中树(槿)木的树冠水平投影比例大于绿化面积的20%。
  (二)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九条 居住小区应采用通透形式进行封闭,合理确定出入口。小区内应设有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警卫用房、洗衣房等服务于小区的公共设施。
  第十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环卫设施应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应采用先进的运输技术方式并配备相应的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处理等设施。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和投资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国家级优秀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资金投入不应低于主体工程造价的15%;
  (二)申报省级优秀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资金投入不应低于主体工程造价的10%;
  (三)市内普通居住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资金投入不应低于主体工程造价的5%。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的实施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应通过设计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总图、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符合规划设计的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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