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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9月5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小区是指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有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环境配套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内为主体建筑服务的户外道路、地面铺装、庭院、绿化、景观小品、挡墙、围(护)栏、环卫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及用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同时交付使用,统一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小区道路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红线宽度:按城市规划要求分为居住区道路(与城市支路同级)、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路,其中居住区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小区路宽度不小于14米、组团路宽度不小于10米、宅间路宽度不小于2.5米。
  (二)结构要求:居住区路按城市支路进行荷载等级设计,小区路、组团路比照城市支路进行荷载等级设计。
  (三)坡度处理:车行路的纵向坡度小于8%,步行路小于4%。邻街房屋开设入口的,标高应与道路坡度相适应,其台阶不得进入道路红线。
  第七条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地面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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