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2002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橱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及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全市广告监督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综合执法、文化、公安、房产、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应当会同工商、环保、公安、消防、房产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在重要地区和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它公开竞争方式取得。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或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