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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2年度事业编制控制数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下达2002年度事业编制控制数的通知
(宁政发[2002]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区事业编制管理,防止事业编制盲目增长,逐步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现下达2002年度各市、县(区)事业编制控制数,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年度控制数中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含职业中学和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事业编制),仅限中小学校际间调整使用,任何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数额相应调整。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及固原市原州区部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其核销的事业编制相应从控制数中核减。
  二、为防止新的“乱收费”现象发生,杜绝“权力”与“创收”挂钩,各地收费性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维持现有数额,不再扩大。
  三、各地人事部门制定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办理增加人员手续,应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事业编制年度控制数为依据,以确保编制数与实有人员数的一致性;财政部门编制人员经费预算,亦要参照此年度控制数,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与人员编制相结合的机制。
  四、除机构编制部门外,任何部门不得以各种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一律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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