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关于
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公告
(成保监公告第3号 2002年9月16日)
根据《
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展业行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将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2年10月1日起,四川省辖内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必须全部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上岗。
二、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三、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前必须参加由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并取得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四、保险公司与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个人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向其发放《展业证书》。
五、《资格证书》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负责保存,保险个人代理人持《展业证书》展业,保险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中必须主动出示《展业证书》。
六、保险个人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七、保险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五)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
(六)伪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它同业公司。
八、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代理人不得用工作证、员工证、名片等代替《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