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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2]121号)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政府采购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将《湖北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2002年9月16日

湖北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设备
  (1)电器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电话机、碎纸机。
  (3)家具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2、办公消耗用品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0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
  3、物资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项目或年批量采购量20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4、专用材料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
  5、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6、交通工具
  (1)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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