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鄂黄长江
公路大桥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鄂政办函[2002]114号 2002年9月16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鄂黄长江公路大桥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黄政文[2002]28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鄂黄长江公路大桥是106国道横跨长江,连接黄冈、鄂州两市,沟通京珠高速公路和沪蓉高速公路的一座特大桥梁,是我省“九五”时期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该桥1999年经国家计委批准开工,全长3245米,总投资9.108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贷款4.2亿元,建设银行贷款1亿元。按照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鄂黄长江公路大桥符合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
二、收费站站址设在鄂黄长江公路大桥北引道100米处,站名为“鄂黄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三、对通行鄂黄长江公路大桥的车辆,除军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抢险救灾车和救护车,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附后)。大桥专线公交车辆通行费减免问题,由你市政府商鄂州市政府确定。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站站牌,设置收费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等,并到黄冈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