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2]48号)
直属、中山、西岗、沙河口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6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连船舶工业公司及全资控股9户成员企业,由大连船舶工业公司在大连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二、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按季汇总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