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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经2002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的收集和规范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和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当存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内设立的财政专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按幢核算、按户建账,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实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绿化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收集、使用审核和代管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维修基金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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