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认证通过后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向市互联网中心正式申请资助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认证证书;
(三)认证费用发票;
(四)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记录。
第八条 (核准和通知)
市互联网中心在收齐全部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汇总整理工作,并将结果报市信息办。市信息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对通过核准的,市信息办应当告知市互联网中心出具资助通知单;对未通过核准的,不予资助,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九条 (资助额度)
通过CMM3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40万元人民币资助;通过CMM4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60万元人民币资助;通过CMM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80万元人民币资助。
通过ISO9001认证的软件企业,可以获得2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市信息办根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确定资助资金预算,由市互联网中心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管理。
市互联网中心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制度。
市信息办应当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申请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退赔受资助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申请企业应当接受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互联网中心应当对申请企业的认证实施过程进行跟踪。
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关心申请企业,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补办手续)
2002年1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始实施认证的企业,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到市互联网中心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资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