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海上游船(艇)
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青价费[2002]186号 2002年9月20日)
各海上旅游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海上旅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海上游船(艇)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海上旅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利用游船(艇)从事海上旅游观光服务的,以原审批的票价为基准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30%。新辟航线或变更承载工具的,应首先按程序报批基准价格以后再按规定浮动。
二、为维护海上旅游正常经营秩序,新的价格实施前,各经营单位应提前15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经营单位从事包船(艇)服务的,其价格由经营单位与游客(或团体)在游船(快艇)满员价格以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