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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公布湘西龙山里耶古城遗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公布湘西龙山里耶
古城遗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湘政发[2002]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湘西龙山里耶古城遗址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意省文物局划定的该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见保护单位档案),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要做出标志说明或树立界桩,建立记录档案,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将保护单位编制保护与利用的详细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之中。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附属文物的安全,并保护好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
  二、发文之日起,未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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