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场地、设施维护、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等,实行物业管理。
禁止在汉口江滩范围内兜售物品、散发印刷品广告等。对违反规定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管理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汉口江滩的环境卫生,保持其环境整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的;
(三)乱丢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和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等废水废物的;
(四)在露天场所及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的;
(五)在设置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汉口江滩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噪声的;
(二)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的;
(三)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一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园林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堆放物料和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二)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三)涂画、刻划树木或攀摘花木的;
(四)擅自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
(五)其他损坏汉口江滩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汉口江滩范围内公共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汉口江滩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巡查制度,对违反汉口江滩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汉口江滩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文明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