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江汉口江滩管理暂行办法
(武政[2002]90号 2002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汉口江滩(以下简称汉口江滩)管理,促进城市防洪与城市环境创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及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汉口江滩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汉口江滩,是指从武汉客运港下游至后湖船厂(长江汉口提防桩号41+389——48+396)之间的长江江滩范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汉口江滩的堤防及防洪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负责汉口江滩的综合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管、公安、交通、规划、园林、环保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对汉口江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汉口江滩管理秩序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负责编制汉口江滩的建设及综合利用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汉口江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汉口江滩的建设和综合利用规划制订其建设和综合利用计划,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汉口江滩的建设和综合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防洪规划和汉口江滩的建设和综合利用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六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汉口江滩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汉口江滩范围内的车辆通行、禁行、停车等有关交通管理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和防洪的需要确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