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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工登记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用工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委托承办机构进行与用工登记备案管理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用工登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工登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录用备案登记手续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佣人单位招用人员、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未成年工管理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就业准入管理规定,招用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的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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