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须填写《湖南省招收录用职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一人一表,一式二份,承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的录用登记备案人数核增其计税工资基数,允许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应严格审查、核实身份,督促本人或由单位为其办理好《暂住证》,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对外来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责任。用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7日内到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查验用人单位提供的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名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和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凭证和与职工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有义务指导已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六章 未成年工和特殊专业人员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不得为用人单位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对其办理未成年工登记手续。
承办机构应依据原
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末成年工登记表》,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第二十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必须依法向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凭审批手续到承办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