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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长沙市区城内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由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长沙市区域外的省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章 空缺岗位申报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岗位空缺需要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I、]委托的承办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填写《湖南省用人单位空缺岗位申报表》。承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二日内给予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承办机构组织的空岗调查,聋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求职信息。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空缺岗位情况,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和条件,并可以依法通过各种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并开出单位招用人员委托书。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招收地点、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招用人数应与空岗报告情况相符。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承办机构核准后予以发布。
  未办理空缺岗位申报手续的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禁止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第三章 失业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承办机构,负责为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和有就业经历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经委托也可以代办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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