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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157号 2002年9月19日)


  为了规范我省用工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我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用人单位空缺岗位申报表(略)
  附件2:湖南省招收录用职工备案登记表(略)

湖南省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就业,必须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
  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包括空缺岗位申报管理、失业登记管理、录用备案登记管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管理、未成年工和特殊专业人员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 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存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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