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脱钩改制后的基层
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2]19号)
各区县税务局:
近日,市局收到《市司法局关于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说明的函》(沪司发基层[2002]70号),明确认定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就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即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统一按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