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办理首批上海市人才中介
职业资格注册和登记的通知
(沪人[2002]111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人才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1]147号)文件精神,现就首次人才中介师注册和人才中介员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取得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或人才中介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已取得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中介师、人才中介员资格证书;
2、现为已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资质的机构的在职人员;
3、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坚持在岗工作;
4、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工作职业道德。
三、申报程序:
符合注册或登记条件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填写《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或《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由单位统一向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申报。由行业协会提出材料核准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申报材料:
1、人才中介师或人才中介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当场验证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案;
2、《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免冠一寸照片两张(贴申请表);
《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免冠一寸照片两张(贴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单位聘用申报人为人才中介师的聘用(劳动)合同;
5、单位为在本单位工作的人才中介师、人才中介员缴纳“四金”的凭证(出示原件,复印件留存);
6、《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申报情况汇总表》(以机构为单位)。
以上申报注册和登记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重复申报。
五、人才中介师注册和人才中介员登记的具体工作由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承担。
六、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负责注册或登记的审核、盖章。
上海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