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沈阳市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2]180号 2002年9月20日)
沈阳市经贸委:
你委《关于申请确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经营性收费单位的函》收悉。根据有关政策,为扶持和发展我市中小企业,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向企业收费。
二、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必须与企业签订信用担保合同,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在国家计委、省物价局未确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我市贷款信用担保服务收费暂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每年按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4%收取,下浮不限。
国家、省确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后,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市经市经贸委核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