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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失效]

  三、号码规则
  1.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采用18位数字喷码印刷,第1至10位为发票代码,第11至18位发票号码,举例为:065302113000000000。
  2.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字轨号为沪Ⅱ(55),采用18位数字喷码印刷,第1至10位为发票代码,第11至18位发票号码,举例为:065502113000000000。
  四、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印制价为0.23元/份,发售价0.27元/份;税务局代开的每份0.30元/份。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印制价为0.30元/份,发售价为0.36元/份。税务局代开的每份0.40元。包装规格:50份/包,2000份/箱。
  五、核定与领购
  凡纳入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范围的纳税人,应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自2002年9月23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核定表》自行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凭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六、使用与开具
  1.对年内有结余未使用的手工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可与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同时并存使用,但消费者若索要有奖的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
  2.纳入试行范围的从事装饰业的纳税人对单位的装潢、装饰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3.纳入试行范围的从事装饰业的纳税人对个人家庭的装潢、装饰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七、税控装置
  1.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是税控装置机打发票。
  2.对税控装置机打发票的说明:
  (1)发票号由18位组成,第1至10位属发票代码,第11至18位属发票号码。
  (2)覆盖层密码是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数字防伪码。
  (3)税控装置防伪码根据一定的算法由税控装置产生并打印在发票上。
  (4)机打票号是纳税人用IC卡购票并输入税控装置后打出的发票号(同喷码印刷发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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