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要全额留给企业;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可全部转作国有资本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
(4)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
(5)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
(6)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8)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9)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把产权转让收入、处置闲置资产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清收外欠款和抵押贷款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的资金纳入改革成本。仍然不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3、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
六、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24、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粮食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地产(房改)、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
凤台县政府、毛集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县、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