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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的,在其他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
  若最高出价者不履行受让义务,产权交易机构将根据协议收缴其保证金,并由出价次高者受让,对其它的处理亦完全相同,其余依此类推。
  第四十四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并成交的,出让方不履行出让义务的,应当按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并成交的,产权交易机构按协议规定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佣金。
  第四十六条 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采用竞投、拍卖或招标方式交易的,因求购方自动弃权,使求购方人数只有一人时,采用协议方式成交。
  第四十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交易的,因其中的求购方弃权,出现求购方人数只有两人时,采用竞投或拍卖方式交易。
  第四十九条 协议交易中,被转让产权为国有或集体产权的,协议价格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被转让产权的净资产价值合理确定,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净资产值。协议价格低于评估净资产值的,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书面说明,并经有关部门重新核定审批被转让产权的市场底价。
  第五十条 以竞投、拍卖或招标方式交易的,最高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本次交易无效,由交易机构组织各方重新竞投、拍卖或招标。
  转让底价低于被转让产权评估净资产值的,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涉及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和沈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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