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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的通知

  (一)以拍卖或招标等方式成交的;
  (二)个人、私营企业或外商受让国有或集体产权的;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对下列交易情况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出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二)被转让产权或股权及其与转让方的关联性;
  (三)交易价格;
  (四)交易行为;
  (五)主要合同条款。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成交须经产权交易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共同鉴证,签订由市工商局和沈阳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监制的《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产权交易机构核发的产权交易凭证和相关材料到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劳动、土地、房产、保险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注册登记和产权交接手续。

第四章 成交方式和成交价格

  第三十八条 在延展挂牌期限内,有一家求购方提出求购意向的,实行信息公告。如再无人提出求购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协商,以协议方式成交。如有其他人提出求购意向,则采用竞投、拍卖或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的,参与竞投的求购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按转让标的竞投底价的一定比例,将竞投保证金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未按时交保证金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四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形成一个联合竞买体参与竞投。联合竞买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制定委托书,委托一人参与竞投。联合竞买应当在提出求购申请的同时提出。
  联合竞买协议和委托书正本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存查。
  第四十一条 竞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竞投协议书;
  (二)缴付竞投保证金;
  (三)领取《竞投须知》和竞投文书;
  (四)公开、集中竞投;
  (五)签订竞投成交确认书;
  (六)支付价款或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竞投开始前的适当时间,将《竞投须知》送交交易各方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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