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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内,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根据挂牌情况,要求委托人就挂牌出让产权或挂牌求购意向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委托人未按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提供材料的,产权交易市场在通知委托人后,可以撤销挂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开挂牌期限内,有意收购被转让产权的求购方,应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求购申请,经产权交易市场审查合格,予以办理产权求购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开挂牌期满,由产权交易机构召集产权出让方、求购方,告知挂牌结果,确定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各方在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产权交易的全部交易条件。产权交易各方提出交易条件应当合法、合理、真实。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方式确定后,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各方以商定的交易方式开展交易,确定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受让价格。
  第二十九条 挂牌期满,对挂牌出让产权或挂牌求购意向,无人提出求购或转让意向的,产权交易市场对该出让信息或求购信息延展挂牌公布期限,直到成交或委托人提出终止挂牌为止。
  第三十条 挂牌期满,对已成交的挂牌产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市场予以撤销挂牌,并不再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各方可参照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产权交易的依据;
  (二)产权出让的标的;
  (三)产权出让的价格;
  (四)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及承担主体;
  (五)出让方职工的安置办法;
  (六)交易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七)付款方式;
  (八)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附件组成。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应产权交易各方的请求或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合同内容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受让方应提交付款证明,或由转让方提交收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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