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办理产权交易交割手续。
第二十条 凡上市进行交易的,需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出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产权所有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出让的批文;
(三)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
(五)出让产权的情况介绍,其中包括:资产债权债务清单,职工名册和工资福利待遇状况,企业产权出让方式,职工安置方案,出让产权的价款处理意见。
(六)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八)拍卖破产企业产权的,须提交宣告破产裁决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能力资信证明;
(二)购买后的企业发展方案和偿还债务方案;
(三)职工安置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产权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应接受产权交易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进行产权交易,出让方应在交易前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原则上将评估后的转让标的净资产价值作为转让的底价。上市挂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底价,特殊情况需要低于底价出售的,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书面说明,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与转让方签订公开挂牌协议书,并由转让方填写卖方登记表,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安排产权转让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市场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上市登记表,通过电子显示屏、国际互联网、内部交流资料或其他大众传媒公开挂牌,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挂牌期限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一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委托人不得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
因特殊原因,委托人坚持撤销或停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取得产权所有者同意撤销或停止挂牌的批准文件,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