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厂房、场地、设备、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部分资产转让;
(三)企业内部改制涉及资产变动的;
(四)公司制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除外);
(五)托管、租赁、承包等经营权转让。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方式:
竞投转让;
拍卖转让;
协议转让;
招标转让。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竞投,是指在公开挂牌期满后,对标的有两家以上求购方的,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与转让方协商确定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它转让条件后,“价高者得”的原则,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格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是指产权交易标的在公开挂牌上市期满后,只有一家求购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协调交易各方,直接就交易价格、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并书面达成交易的方式。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挂牌有效期限内,只有一家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进入协议交易。有两家以上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应采用竞投、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不适于采用竞投或拍卖方式交易的,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交易。
第十八条 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交易的行业和企业不得进行产权交易或转让。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二)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上市;
(三)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约定产权交易方式;
(四)按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并确定受让方和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