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相互流通即有偿转让。产权所有者可以用整体资产进行交易,也可以用部分资产进行交易。
第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职代会委托的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国有和集体股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股权拥有者。
第四条 产权交易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承受产权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的受让方,应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产权交易应当维护被转让企业职工利益。企业产权交易各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对被转让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做出规定。
第八条 企业产权交易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各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就债权债务的处理做出规定。
第九条 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不得在产权交易市场以外进行产权交易,也不得以联合、改组等方式变相进行场外产权交易活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条 凡在沈阳地区内开展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内容包括:
(一)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拍卖、收购等整体资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