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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产权交易
市场交易细则》的通知
(沈经贸发[2002]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关于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场交易的要求,现将《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沈阳地区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国有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必须按《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的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布转让条件和结果,接受产权市场的审核和监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交易。
  二、按企业资产管理关系,市属企业的产权交易在沈阳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各区、县(市)属企业产权交易在区、县(市)的沈阳产权交易中心代办所进行。
  三、不具备进场交易条件的区、县(市)企业产权交易仍在沈阳产权交易市场委托沈阳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四、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投资者办理国有、集体产(股)权变动申请、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应要求投资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工商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时,凡涉及国有和集体产(股)权转让的,包括企业内部改制涉及国有和集体产(股)权变更的,应根据产权交易机构开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专用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产权交易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监察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沈阳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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