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生灾害防御
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处于灾区的次生灾害源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及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十一)地震监测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向灾区派出专家组,做好现场地震监测工作,密切注视震情发展;会同上级地震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震害调查,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及时上报评估结果。
(十二)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做好市政府应急资金准备及应急拨款。
民政部门:积极争取上级的救济物资和资金支持,做好市政府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做好接受、调配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工作。
(十三)呼吁与接受外援
通过正常渠道或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救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十四)宣传报道
新闻单位: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口径向社会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等有关信息。
(十五)涉外事务
外办、宣传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军事禁区和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处于灾区的外籍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邀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
旅游部门:负责安置滞留在我市外国旅游人员和港澳台旅游人员。
(十六)保险
各保险公司:迅速做好震后保险理赔工作。
五、纪律要求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所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日常工作,负责检查市、县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落实情况。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所在单位要检查落实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四)本预案一旦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人员应立即到位,落实各自职责和任务。要坚守岗位,亲自掌握情况和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指挥部反馈信息,为市领导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