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无锡市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1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关于无锡市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无锡市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 2002年9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坚决制止乱收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制订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企业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全市凡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都在发放范围之内。经贸委负责授权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属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外经局负责外资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无锡工商局注册处负责新开办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发放;个私协会负责已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的发放。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主动申领《企业交费登记卡》。
二、收费部门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由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按照交费登记卡所列项目认真填写,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由政府指定的代收部门在代收规费时,也要按规定在交费登记卡上登记。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并保管好《企业交费登记卡》,在交纳规费时应主动把《企业交费登记卡》交由收费部门登记。
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市物价局、财政局对全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进行清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市公示的涉及企业收费范围内,以市(县)为单位统一公示,确保公示的项目、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