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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五)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制度

  第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且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对未办理报建和质量监督手续以及应实行监理而未委托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业务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
  第十三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申领办法、资质标准等级和经营范围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加以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建筑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施工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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