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家《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4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装饰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
(五)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
(四)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