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务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扣缴义务人凭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销扣缴义务税务 登记,不再履行扣缴义务。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按照双边税收协定对资料进行审核、判定是否应该征税。 并根据税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确认其所得税纳税方式,下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 务所得纳税认定通知书》,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审核认定情况报市局备案。
五、对判定应征税的,应核实征收。对于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可以采取按收入总额减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和材料的余额,按照20%的利 润率,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确需降低核定的利润率的,需报市局批准。
六、对于适用核实征收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适用核实征收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 簿并在境内妥善保管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各项会计资料、凭证。列支总机构同工程项 目经营有关的费用的,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 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局审批后,在所得税前列 支。
七、对于适用核定征收的外国企业,CTAIS软件中鉴定为按次申报预缴,在每次收到工 程款(包括预付款)5日内申报预缴所得税,预缴税额为收到的工程款(包括预付款)减除 支付的转承包工程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的余额乘以核定的利润率乘以税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申报时,需对企业提出扣除的转包工程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的 合同、发票进行审核。企业申报扣除的金额不得大于已收到工程款的70%。对仅承包机器 设备安装、装配业务的,其代购、代制机器设备的价款确实超过合同业务价款总额70%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局审批后,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
八、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时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本规定适用文书按照《涉外税收相关业务规程》处理。
十、以前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