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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失效]

  八、本通知涉及的有关开具规定同样适用于试点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凡以前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软件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并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填开说明
  2.票样(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填开说明


  1、《房地产销售发票》中“证件号”栏应填:企业的代码或税务登记号;个人的应填上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军官证号码、港澳台还乡证。
  2、《房地产销售发票》中“备注”栏应填:
  (1)“商品住宅”属全装修、部分装修、菜单式装修或因添置硬件须列入开票金额的;
  (2)购房者支付外币的,按开票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填入;
  (3)通过拍卖行拍卖房地产的,应将拍卖行名称、拍卖确认书号码、委托拍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等信息填入;
  (4)通过中介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转售房地产的,应将合同的编号;中介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名称等信息填入;
  (5)如果有几个人共同购买房地产的,应将共同购房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等信息填入;
  (6)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3、《房地产销售发票》粗框中的内容由开票方根据买卖合同如实填写。
附件:使用规定
  1.本发票只准领购房地产企业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2.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3.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一次复写、打印、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发票填写后,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5.本发票不得超越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定的使用区域使用、严禁伪造、买卖、转借、代开、涂改、挖补、变造、撕毁、拆本和单联填开、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本册发票共计伍拾份,每份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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