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执法部门没收的房地产通过拍卖行拍卖给单位和个人的,则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对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查封的房地产通过拍卖行拍卖给单位和个人的,应由拥有该房地产的单位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对不具备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九)每份《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只准填开壹套(块、幢)房地产。
五、《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管理软件必须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软件。
(二)凡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应将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制成软盘,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会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在次月底前传送至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作为购房者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依据。
(四)作废的发票,必须毫无缺损地粘贴在相应的存根联上,并应保持其五联号码部位不粘连,以便核对。同时,作废发票的信息与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一并制成软盘,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会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对已填开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每50份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包括作废发票应全份装订在相应的序号位置),并加上封页(式样附后,企业自制),在封页上注明实际开票的金额及分月金额、作废发票份数、装订人签章等。
(六)用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按有关规定在期满后统一造具清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信息软盘应长期保存。
六、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是计算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合法凭证之一。
(二)所有购房者在缴纳契税之前必须取得《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七、处罚规定
《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销毁等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