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
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2]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落实“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税源监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增设《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范围
(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的转让)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其销售房地产时均需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兼营其他业务需申请其他种类发票的,应按原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从事房地产咨询、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的单位,应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工作,决定先在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区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
二、《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版面、规格和联次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均为电脑版发票,字轨为:沪综(18),代码为:0118021140。
(二)发票规格:190×5.5英寸,包装规格:每包50份,每箱1000份/箱。
(三)《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绿色干式复写纸,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购买方留存,绿色干式复写纸,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用红色荧光油墨,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账联(开票方记账凭证,蓝色干式复写纸,黑色油墨印框);第四联副联(开票方据以登记台账,配套普通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票样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