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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2]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2]1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上:
  一、我市按不同行政区域分别实行以下3条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二)每月310元(每日14.82元);
  (三)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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